关于印发《3044am永利集团科技园
创业工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3044am永利集团科技园创业工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3044am永利集团科技园创业工场管理办法(试行)
3044am永利集团
2014年10月27日
附件
3044am永利集团科技园创业工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老员工创业引领计划(2014-2017年)实施方案》,加强3044am永利集团科技园创业工场管理,促进公司产教融合,整合利用校内外各种资源,提升师生市场意识、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扎实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工场是公司老员工创业孵化基地,主体位于3044am永利集团员工活动中心四楼,由科技园负责具体运营管理。创业工场致力于营造学校创新、创业文化氛围,以扶持在校员工、员工、教师自主创业和创办学科性公司为目标,以非盈利性、示范性、专业性为导向,搭建集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教育、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实训)、创业实践、提供综合性创业孵化服务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校园创新创业孵化平台。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科技园负责创业工场的规划和推进建设工作。
(一)在"科技园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创业工场建设总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规划,并就创业工场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二)通过公司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整合校内外资源,协调学校相关单位和社会力量支持创业工场建设,共享创业工场建设成果。
(三)负责组织专家对创业团队的入驻资格进行审核,与入驻的创业团队签订入驻协议书。
(四)负责指导入驻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协调入驻企业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研究和帮助解决入驻企业、创业团队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负责研究制定创业工场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制度的贯彻执行。
(六)为运营需要,设立"创业工场创业基金"。"创业工场创业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学校拨款、校内员工发展基金拨付、社会捐赠和基金本身的投资收益。该基金将用于保障创业工场的良性、可持续运行,以保证创业工场有能力、可持续为入驻创业团队和员工创业提供扶持资金。基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七)负责处理创业工场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四条 科技园成立创业工场办公室,负责开展创业孵化相关业务,具体做好创业工场日常运营管理、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实训)以及提供创业综合性服务等事务。创业工场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向在校师生及员工公开征集创业项目,初审申请入驻项目的商业计划书或可行性报告,组织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组对申请入驻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根据专家组审定意见出具审批意见。
(二)为入驻的创业团队和有需要的师生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技能培训等服务;为入驻团队安排经营办公、会议洽谈的场所,提供相关咨询指导和商务服务。
(三)积极配合入驻团队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申请专利,为企业开展经营提供相关的指导和服务;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及单位落实各项面向创业团队的优惠扶持政策。
(四)跟踪并反馈入驻企业的经营活动;对入驻团队进行"进—管—出"的综合管理和考察评估;组织绩效评估工作。
(五)协助后勤保卫处行使创业工场物业管理职能;协助落实场区各类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六)负责创业工场的对外宣传和工作考察交流。
(七)承办科技园委托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 入驻对象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入驻对象和条件
(一)入驻对象
创业团队成员必须为公司全日制在校员工、在职中青年教师或毕业5年内的员工;
(二)入驻条件
1.创业项目原则上属于公司已设立的学科范畴。侧重引进珠海市"三高一特、蓝色珠海"产业配套方面的创业项目,重点面向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领域。
2.具有较成熟的创业项目计划书;具有保证营运的资金或可行的融资方案,以及实施项目的人才队伍。
3.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无知识产权纠纷及债务纠纷,并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
4.遵守创业工场的管理制度,同意承担相关支出费用。
5. 创业团队负责人为在校生则需能正确处理工作和学习关系,无不及格科目。
6.创业团队负责人需具备一定风险承担能力,如负责人为在校生,则需要在申请入驻时需提交家长已签字的《家长告知书》,知晓并同意项目负责人的入驻行为。
7.已经工商注册营运的创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注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8.获得全国、省级和校级"挑战杯"老员工创业计划大赛以及国家、省市各级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的获奖项目申请入驻时可获优先考虑。
第六条 入驻程序
(一)发布创业项目征集通告。科技园根据创业工场场地空余情况不定期面向在校员工、在职中青年教师和员工发布创业项目征集通告。
(二)提交申请材料。入驻团队根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科技园创业工场入驻项目申请表》;
2.创业团队创办人及核心成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在校生提供所在学院证明,下同);
3.创业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已经工商注册者提供),其他相关证书(如专利证书、特色产品认定证书、荣誉证书等);
5.介绍项目成长过程或生产流程的相关资料,完整的项目发展构想以及相应的阶段性成果等资料;
6.《家长告知书》(在校员工提供)。
(三)组织创业项目评审并公示评审结果。科技园负责组建项目评审专家组,对申请入园企业或项目是否符合入驻条件进行独立审查与评估。评审专家组成员由财税、金融、风险投资、法律、工商管理、市场营销和相关专业领域的校内外第三方专家组成。经评审并公示后获准入驻的企业和团队,与科技园签订《入驻企业(团队)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办理正式入驻手续,开展创业活动。
第四章 扶持政策及保障服务
第七条 入驻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扶持和保障服务:
(一)基本办公条件。享有办公场地、办公桌、办公椅等基本办公设施,以及固定电话接入、宽带网络接口等基本通讯保障。
(二)收费。在入驻期内,场地年租赁费按照225元/平方计算(参照学校公用教室租赁标准);有线电话费和宽带费用自理;水电费按照各办公使用面积公摊,按市场价格收取。
(三)补贴。创业团队入驻后可申请场租和水电费挂帐资助。入驻半年后,创业团队如期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学校将给予补贴。创业团队入驻一年期满并服从创业工场管理、按时上报经营状况表,年终考核合格的创业团队,经申请批准,可获得入驻第一年下半年场租和水电费用补贴;经申请批准,可获得第二年入驻场租、水电费用挂帐的资助。
(四)捐赠。鼓励运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在两年入驻期满出园时,将数额不少于入驻期内所获学校补贴的费用金额,以捐赠形式回馈学校,捐赠资金注入"创业工场创业基金"。
(五)核销。因运营不良导致破产的项目或企业,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报创业工场办公室审核,同时按照约定履行创业补贴返还或核销手续。
(六)创业指导服务。享受法律、会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市场营销与策划等咨询服务,以及创业信息资源、创业项目开发和对接、行业研究、项目投资分析、投融资引进、创业成果推介、科技项目申报、知识产权申请、政府扶持资金申请等方面的帮助。
(七)后勤保障服务。享受包括公共卫生、文件资料收发及其他约定的服务。
(八)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享受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颁布的各项包括一次性创业资助、行政性收费减免、税收减免、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见习补贴等政策。
"创业工场创业基金"可以以股权投入等形式对入驻团队和创业员工进行扶持,收入滚存入"创业工场创业基金"。
第八条 创业工场入驻团队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创业工场内团队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九条 创业工场入驻团队和其相关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入驻企业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科技园创业工场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和《协议书》等有关规定负责对入驻团队实施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经评估获准入驻团队,除具有创业示范引领效应的入驻企业外,孵化期最长为2年。尚未注册企业的创业者,在入驻满6个月内,必须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未按时办理者,将取消入驻资格。入驻团队在未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等手续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可以开展项目的前期筹划工作。
第十二条 入驻团队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本办法和《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创业工场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服从物业管理,按时缴纳水电费、通讯网络费、办公设施日常维修费等各自应承担的费用。不得对场区安排的经营场地进行转租、转借或空置。
(二)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及其法律责任。
(三) 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自觉配合做好场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维护公用设施,与其他入驻团队和谐相处,树立良好的企业或团队形象。
(五)入驻团队需要改变预定目标、变更项目内容或终止入驻计划时,须提前15天提交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计划。
(六)认真编报《科技园创业工场入驻团队年度经营计划方案》,作为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按规定填报《科技园创业工场入驻团队季度经营情况报表》,要求在每个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对不报送经营报表材料,或虚报、瞒报、漏报的团队,责令其限期补报或修正。
第六章 入驻团队的退出
第十三条 入驻团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创业工场:
(一)利用场地从事违法活动的,如贩毒、聚赌等非法经营,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违反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等管理部门政策法规的;
(三)项目已经终止或者实际上已经停止运作的;
(四)除具有创业示范引领效应的入驻企业外,团队入驻经营已经满2年的;
(五)对经营活动开展少、经营场所利用率低且经两次督导后仍未改善的;
(六)严重违反创业工场有关管理规定的;
(七)有转租行为的;
(八)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九)出现其他不宜继续留在创业工场情形的。
第十四条 对入驻计划执行不力或确实不能完成入驻计划的,可取消其入驻资格。对完成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满半年的入驻企业,组织一次经营业绩综合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入驻企业,将终止入驻协议,退出创业工场。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在入驻期内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可申请孵化成功退出。因入驻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等原因发生变化,可申请提前终止入驻协议,自动退出创业工场。
第十六条 入驻团队须在收到科技园发出的退出通知书后15天内,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及时办理有关工商、税务登记等变更迁址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将强行清退,并从逾期之日起按相关标准收取场地租赁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同时按《协议书》规定收取违约金。联系工商等职能部门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十七条 入驻团队和创业者个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科技园投诉。
第十八条 科技园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 入驻团队违反本办法的,给创业工场公共设施、其他入驻团队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科技园和入驻团队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的方式处理各种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3044am永利集团请求协调或向辖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科技园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科技园创业工场入驻团队管理规定》、《科技园创业工场入驻团队(项目)协议书》、《科技园创业工场入驻团队卫生管理规定》、《科技园创业工场入驻团队安全责任书》、《科技园创业工场入驻团队诚信经营承诺书》等配套管理规章制度,实现场区科学化、规划化、制度化运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科技园创业工场入驻团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3044am永利集团科技园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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