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2012】001号
3044am永利集团教职工工作量与工资分配管理办法
为贯彻执行学校薪酬改革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经全体教职工讨论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职工分为专任教师(含辅导员)、外聘教师(含全职、兼职)、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学院可用于分配的资金包括学校规定的各类职工业绩工资标准额和返回的缺编费。
第二条工资结构:专任教职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业绩工资和特区补贴四部分构成,外聘全职教师由基础工资和课时工资构成。外聘兼职教师工资只有课时工资。
第三条每一个正式教职工和外聘全职教师由学校按规定发放基本工资或基础工资(外聘兼职教师无基础工资)。
第四条每一个正式教职工完成岗位职责由学校按规定发放岗位工资和特区补贴。
第五条集团规定的教职工业绩工资额度包括教学工作量业绩工资和非教学工作量业绩工资,合称教师工作量工资。每一个职工业绩工资的总额由学校统一打包给学院,由学院分配。学院每年从专任教师(不含辅导员)和教辅人员业绩工资总额中提取5%-15%,作为非教学工作量分配酬金;返回缺编费用于支付非公司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课时。剩余部分用于期末调节使用。
第六条教师学期平均工作量定义:每一个学期专任任课教师必须完成的全部教学工作量与全院专任任课教师数(不含辅导员)之比称教师学期平均工作量。其中专任教师必须完成的全部教学工作量为全院学期总教学工作量减去外聘全职教师和兼职教师所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全院专任任课教师数计算如下:每个副经理(非管理职)必须完成1/2的学期平均工作量,每个计1/2个教师数;教研室主任、研发中心主任、由专任教师兼任的实验中心主任必须完成4/5的学期平均工作量,每个计4/5个教师数;初级教辅人员必须完成1/3的学期平均工作量,每个计1/3个教师数,中级教辅人员必须完成1/2的学期平均工作量,每个计1/2个教师数,高级教辅人员必须完成2/3的学期平均工作量,每个计2/3个教师数。教辅人员如安排在管理岗位的免去教学工作量要求。辅导员和管理人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如在院内院外兼课必须有学院信息会同意。如在院内兼课则每周不能超过4学时,超过部分不计算薪酬。如在院外兼课,超出每周4学时的薪酬必须上交学院。
第七条专任教师教学课时工资定义:每个专任教师课时工资为该教师学期业绩工资总额除以教师学期平均工作量所得的商。
第八条教师的实际教学工作量按学期核准,按年度调整。教学工作量的分配尽量做到年教师工作量之间的平衡。在分配教学工作量时,一般一个教师一个学期的教学工作量不应低于学期平均工作量的80%,80%到100%之间的不足部分尽量在另一学期中补足。教师全年教学工作量不足80%的,不足部分按全工资等比例扣减。
第九条教师的学期业绩工资为该教师的学期实际教学工作量和课时工资的积并按月下发。各位教师的课时工资标准为半年的定级业绩工资除以学期平均工作量。教师的课时不足或超出部分的计算按各老师的课时工资乘以实际不足或超出的工作量。学院因教学工作量差异造成的分配剩余或超支部分在期末统一调整。
公司根据学校规定的外聘教师薪酬发放办法,按其聘用岗位、其年度完成教学工作量占所在学院教师平均工作量比例和表1、表2所示标准,核定公司的外聘教师薪酬。
| 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在本学年度内可累计计算)达到所在专业学院教师平均工作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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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实行协议工资制度(或年薪制)人员,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其他学院教师为公司上课的课时工资标准参照公司同级别标准支付。
工作内容:备课、讲课、课程研讨、批改作业、课外辅导答疑、出题评卷、监考、成绩录入等。
其中:A—班型系数;B—重复开课系数;N—员工人数。
工作内容:实验准备、实验前的安全提示、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答疑、监考、评卷、成绩录入等。
主讲1门实验课教学工作量=(K×0.75)×计划学时
备注说明:此实验教学工作量标准只适用于班级人数N大于90人的班级。如班级人数小于等于90人,则按理论课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独立开课的实践课、课程设计、实训课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标准。
工作内容:课程设计、实训课的准备、指导、评阅、成绩录入等。
第十七条教职工编写教材、讲义、实验指导书等工作,按非教学工作量计算,不计教学工作量。
第四章 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非教学工作量业绩工资管理
第十八条专任教师(不含辅导员)和教辅人员除教学工作和实验室管理以外的其他与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关的工作量称非教学工作量。非教学工作量包括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创造发明、质量工程建设、国际合作办学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专任教师或教辅人员兼任管理工作且已有工作量减免的,其所兼任的管理工作不能计为非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或教辅人员职责规定必须完成的基本工作不能计为非教学工作量,其中包括:
1、教授(含其他系列正高职)必须承担责任教授或课群组长的职责;每年必须有至少一项主持的在研教改或科研项目;每年必须至少在国际权威检索刊物或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一篇科技论文;根据需要每年负责指导一名青年教师。
2、副教授(含其他系列副高职)必须承担课群组长或课程组长的职责或根据需要承担责任教授的职责;每年必须有至少一项主持或参与的在研教改或科研项目;每年必须至少在国内核心刊物发表一篇论文;根据需要每年负责指导一名青年教师。
3、讲师(含其他系列中级)根据需要承担课程组长或课群组长的职责;每年至少必须有一项参与的教改或科研项目;每年必须至少有一篇论文发表。
确因实际问题不能完成以上三项所规定的职责要求,可用其他非教学工作量分抵扣。如果其他非教学工作量分不足抵扣,则按没有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处理。
第二十条为实现对专任教师(不含辅导员)和教辅人员的非教学工作量的科学管理,所有非教学工作量按分值量化,第二十三条列出各项非教学工作量的量化方法。一些不能简单量化的项目由信息会议集体确定其合理的分值。
第二十一条专任教师(不含辅导员)和教辅人员非教学工作量的"平均分酬金"定义:将全院用于分配专任教师(不含辅导员)和教辅人员非教学工作量业绩工资的总额除以分配期内全院非教学工作量总分数所得的商即为非教学工作量的"平均分酬金"。
第二十二条专任教师(不含辅导员)和教辅人员非教学工作量业绩工资的来源和分配。非教学工作量业绩工资总额控制在30万左右(每年不同,根据实际需要)其来源分为三方面:一是学院每年可从专任教师(不含辅导员)和教辅人员业绩工资总额中提取5%-15%;二是未完成岗位职责扣回的业绩工资;三是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可能上交的教学酬金。非教学工作量业绩工资的计算分配在年度期末进行。每个人分配期内的非教学工作量总分数乘以"平均分酬金"所得的积即为每个人的年度非教学工作量业绩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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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获奖团体奖按同级别奖项计算。同一奖项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奖项的。只限三等奖(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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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般性会议论文不算。如被邀请做主旨演讲的则按一般论文计。如获学校资助的则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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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非教学工作量同一项目(含论文)若为多人完成,则由项目组讨论分配,原则上其中项目主持人的工作量至少为二分之一以上(2人),或三分之一以上(多人),但不能全得。由项目负责人或第一作者根据贡献度确定分值分配。
5、非教学工作量必须由本人申请(递交相关佐证资料),学院审核。
第二十四条公司从管理人员和辅导员中提取一个月的业绩工资作为年终考核分配使用。管理人员和辅导员不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信息会将视不同情况扣发其相应的业绩工资,并入年终分配总额中。由学校考核的处级管理干部不提取其业绩工资,也不参与学院年终业绩分配。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年终考核奖惩办法另文规定。
第二十六条所有教职工在非学院内兼课,必须申请经学院同意。在校外兼课必须按学校规定上交有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试用期的教师工作量和工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怀孕等请假人员的工作量平均分配至所有专任教师,请假工资计算参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教师代课,代课者按代课者课时标准计算课酬。代课者课时标准高于被代课者,则按代课者的课时标准扣回被代课者课酬,如代课者课时标准低于被代课者,则按被代课者课时标准扣回课酬。
第三十条专任教师(不含辅导员)、教辅人员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岗位职责中规定必须完成的教学、科研、论文等要求者,由信息会研究根据不同情况扣减不少于一个月的业绩工资。
第三十一条公司安排专职教职工去企业、学校、出国(境)研修,未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专任教师(不含辅导员)、教辅人员的每月业绩工资为实际完成教学工作量计算所得业绩工资扣除提取业绩工资。
第三十三条辅导员、管理人员(不包括由学校考核的处级管理干部)的全年业绩工资中提取一个月业绩工资后平均至12个月发放。如兼任教学,则将应得课酬平均至每月发放。年终最后一个月根据考核结果调整业绩工资。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办法未提及的其他有关薪酬事项,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专任教师(不含辅导员)和教辅人员年终考核结果不再与奖金挂钩。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经学校同意自2012年1月起执行并由学院信息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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