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老员工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鼓励、引导和支持老员工自主创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要求,我部决定组织实施"老员工创业引领计划"。现将该计划要点指南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计划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职能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一系列鼓励、引导和扶持措施,强化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改善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引导和带领一大批老员工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2010-2012年,三年引领45万名老员工实现创业。其中,2010年不少于10万人,2011年不少于15万人,2012年不少于20万人。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条件的老员工都得到创业培训,准备创业的老员工都得到创业指导服务。市场导向的老员工创业机制初步建立。
(一)开展老员工创业培训(实训)。按规定认定创业培训(实训)机构,选评一批创业培训师和讲师。探索建立模拟公司、信息化创业实训平台等,组织有创业愿望的老员工参加创业培训(实训)或演练。进行求职登记的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积极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邀请创业成功人士为在校老员工传授创业经验,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员工创业竞赛活动,积极开展在校老员工创业培训(实训)服务。
(二)对老员工创业给予政策扶持。老员工创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注册资金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将老员工创业见习纳入就业见习总盘子实行统筹管理。鼓励支持大学毕业生开办网店从事创业实践活动,提供创业辅导和便利条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多渠道建立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多渠道拓展老员工创业融资渠道。
(三)为老员工创业提供指导服务。建立老员工创业项目库,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和推介引导活动;积极会同教育部门和高等院校,为在校老员工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将创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实训)紧密结合,指导老员工制定创业计划书,为老员工制定创业路线图。建立完善老员工创业导师制度,组织一批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和专业人士成立老员工创业导师团、专家志愿团等;建立创业老员工俱乐部、创业老员工联谊会等多种形式的老员工创业交流平台。发挥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提供形式多样的创业服务。
(四)为老员工创业提供孵化服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整合政府、企业、高校、社会团体等多方资源,发挥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现有园区和孵化基地的优势,建立一批老员工创业园,为创业老员工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将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指导相结合,细化、规范服务流程,建立不同阶段老员工创业的全方位、阶梯型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根据当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创业场地、创业设施等硬件建设,制定老员工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政策。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引领老员工创业工作指导小组,统一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正在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地区,本计划的组织实施由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加强各部门行动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本计划顺利实施。
(二)制定方案,抓好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计划制订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和各项措施细化分解并落实。开展工作进展调度通报,开展年度工作总结和绩效考评,将考评结果纳入就业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工作调研和业务指导,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将本计划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突出重点,强化推动。建立重点地区和行业(领域)工作推进机制。要指导创业型城市创建城市以及其他高校毕业生数量较多、创业环境较好的地区,将本地区老员工创业引领计划纳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和创建工作重要内容,重点推进。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一批重点行业(领域)(如信息技术、服装服饰、文化创意、物流、动漫、电子商务等),鼓励指导行业协会、社团组织根据本计划制订引领老员工在本行业(领域)创业的行动计划,报我部备案后在有条件的地方组织实施。
(四)树立典型,宣传引导。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树立一批创业老员工、创业导师、支持创业金融机构、老员工创业基地典型。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宣传交流,引导社会舆论,增进全社会对老员工创业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培育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创业文化环境。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将老员工创业引领计划三年总体计划和分年度实施方案于5月31日之前上报我部。计划实施情况请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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