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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知识系列问答
时间:2011-09-10 00:00 文:学院网站管理员来源: 阅读量:

广东省工伤保险知识系列问答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一)

1、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哪些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 职工有何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 职工有何种情形的,可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 职工有何种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5、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拨打电话12333进 行电话申报,或直接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 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 用人单位未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谁负担?

答: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二)

7、 职工应当在哪里治疗工伤?

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须由我市三级医院或相当的市级专科医院提出申请,经经伤者单位同意后,报社会保险经机构审批核准。

8、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需符合什么标准,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 工伤职工住院是否可以在医院直接结算?

答:工伤参保职工医疗终结期内在市内工伤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前已由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交通事故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除外)可直接在医院进行联网结算(自费部分除外)。

10、 工伤职工就诊费用如何报销?

答: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不需评定伤残等级的,单位经办人员及工伤职工本人一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除联网结算之外的费用报销手续。

11、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本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12、 停工留薪期(医疗终结期)有多长时间?

答:停工留薪期(医疗终结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医疗终结期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需要延长医疗期的,需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

13、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安装康复器具的费用由谁支付?

答: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医院提出意 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可待伤残等级评定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14、 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何?

答: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5、 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三)

16、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多少个伤残等级?

答: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17、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什么条件确定?

答: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18、 护理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 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19、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 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 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 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20、 伤残津贴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 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 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1、 对五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 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的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四)

22、 一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待遇如何发放?

答:此类人员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一定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伤残津贴。按照上述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十四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十二个月。

23、 职工因公死亡的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 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4、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

答: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所在单位照发本人工资,从第四个月起暂按因工死亡处理,一次性工亡补助 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百分之五十,并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当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时,再发给其余待遇。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 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5、 定期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须何时认证,方可继续领取待遇?

答: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在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

26、 职工有哪些情形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五)

27、 什么是工伤康复?

答: 工伤康复工作是工伤保险的重要职能之一,与工伤预防、工伤赔偿一起构成了新型的工伤保险体系。从一定意义上讲,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的最高目标和最终目标。 工伤康复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尽可能恢复或提高伤残职工的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伤残职工全面回归社会和重 返工作岗位。

28、 我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有哪些?

答:目前,我市市内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机构有3家,分别是中山大学第五附属医院、省中医院珠海医院、仁和骨伤医院。市外康复协议机构1家(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

29、 如何进行工伤康复?

答: 工伤职工医疗治疗期内,应尽可能早地介入早期康复治疗(可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期伤情稳定或治疗期结束后,需要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可由个人或单 位填写《珠海市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经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审批后,转入我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30、 工伤康复待遇包括哪些?

答:工伤康复待遇包括工伤康复医疗费、工伤康复器具费以及工伤职业康复费。

31、 领取工伤康复待遇如何办理?

答:工伤康复医疗费中属于住院的费用在康复协议医院联网结算,未能联网结算的其他康复医疗费和工伤康复器具费、工伤职业康复费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32、 什么是职业病?

答: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3、 职业病是不是工伤?

答:劳动者因从事某项工作引起职业病的,都属于工伤。

34、 职业病如何申报工伤?

答:疑似患职业病职工应到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检查,并经广东省职业病鉴定部门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24小时内电话通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科或各区办事处工伤待遇审理部,30日内单位应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人事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5、 职业病被认定工伤后享受什么待遇?

答:享受以下待遇:

(一)报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二)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的,按工伤保险相关法规规定享受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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